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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賬公司保證期間內(nèi)債務人完結保證權利的法令途徑青海收賬公司保證期間內(nèi)債務人完結保證權利的法令途徑 我國擔保法將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內(nèi)債務人怎么完結保證權利因保證辦法不同而存在很大差異。 1.一般保證。因為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債務人不實施債務時,債務人不能直接先行要求保證人實施債務,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依據(jù)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以及《擔保法說明》第125條規(guī)矩,債務人應首先向債務人或許一起向債務人和保證人通過訴訟或許裁決辦法主張權利。假設一般保證的債務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通過訴訟或裁決辦法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此刻保證人的保證期間作用結束,爾后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原則初步起作用,即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從主債務訴訟判定或許裁決判定收效之日起算。假設一般保證的債務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未通過訴訟或裁決辦法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此刻債務人無權直接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也就是說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責任。因為連帶保證中債務人既能夠要求主債務人實施債務,也能夠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因而連帶責任保證期間的初步日十分明確,只能是自主債務實施期屆滿之日起初步計算。至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截止時間就是保證期間期滿之日。假設連帶保證的債務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此刻保證人的保證期間作用結束,爾后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原則初步起作用,即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從債務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算。假設連帶保證的債務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那么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本文由青海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