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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債公司爸爸媽媽贈與給未成年子女的房子能否因爸爸媽媽債款被強制履行?青海收債公司爸爸媽媽贈與給未成年子女的房子能否因爸爸媽媽債款被強制履行? 趙某、王某系夫妻,兩人共同向銀行借款了98萬元,借款到期后未能全部歸還,銀行對趙某、王某提起了還款訴訟,法院經審理判定趙某、王某向銀行實行還款責任,判定收效后,趙某、王某無產業(yè)實行判定,銀行向法院請求強制履行兩人為未成年兒子小趙購買的房子,小趙向法院提出履行異議,主張對掛號在其名下的房子享有所有權。小趙能否掃除銀行請求的案涉房子的拍賣履行? 爸爸媽媽贈與給未成年子女的房子能否因爸爸媽媽債款被強制履行?實踐中存在三種觀念。 觀念一 未成年子女雖然無能力出資購買案涉房子,但從爸爸媽媽將其出資購買的房子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簽約并掛號在其名下等行為來看,應確定存在對未成年子女贈與的意思表明,確定贈與聯(lián)系建立,案涉房子為未成年子女的個人產業(yè)而非家庭共同產業(yè),能夠掃除對案涉房子的履行。 觀念二 依據(jù)《民法典》第1062條規(guī)定,夫妻聯(lián)系存續(xù)期間獲得的產業(yè)不管掛號在夫或妻名下均為夫妻共同產業(yè)。而未成年子女作為家庭成員的一員,其一般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歷,日常生活姑且靠爸爸媽媽供應,其名下產業(yè)自然是共同產業(yè)的組成部分,所以未成年子女作為家庭成員之一,其名下的產業(yè)除因承繼、獎勵、他人贈與(除爸爸媽媽以外)、報酬、收益等合法來歷獲得外,不管來歷于夫妻任何一方,都具有家庭成員產業(yè)的性質,所以認為案涉房子應確定為家庭共同產業(yè),爸爸媽媽對未成年子女的是否構成贈與,不影響涉案房子確定為家庭共同產業(yè)的結論,不能掃除對案涉房子的履行。 青海收債公司觀念三 應歸納剖析購房簽約及產權掛號時刻、房子實際占有使用情況、是否存在歹意躲避債款實行等方面來判斷是否構成贈與,否則確定為家庭共同產業(yè)。 公職律師說法 歸納以上司法實踐中的判例剖析,爸爸媽媽將房子掛號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原因或許是依據(jù)贈與的實在意思表明,也或許是為了躲避債款的實行或其他原因,所以不應當僅依據(jù)爸爸媽媽為未成年子女出資購買、辦理掛號等行為就直接確定具有贈與的實在意思表明,也不應當僅依據(jù)未成年人家庭成員的特殊身份就直接否定或許實在存在的贈與聯(lián)系。 所以我更認同觀念三,爸爸媽媽出資購買并掛號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為子女個人產業(yè)還是為家庭共同產業(yè),應當結合購房簽約及產權掛號時刻、房子實際占有、使用情況、是否存在歹意躲避債款實行等方面歸納判斷案涉房子的性質,在確定贈與聯(lián)系是否建立時,應當對贈與聯(lián)系的構成進行嚴格檢查。最高院再審民事裁定書【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6800號】、最高院再審民事裁定書【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3404號】、河南高院再審民事裁定書【案號:(2017)豫民申1887號】、四川成都中院一審民事判定書【案號:(2019)川01民初7083號】、湖北武漢中院再審民事判定書【案號:(2018)鄂01民再50號】均持上述相似觀念。 本文由青海收債公司整理 |